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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招硕引博”A09、A10岗位专业水平测试、面试公告

来源:人教科 时间:2024-04-23

按照《咸宁市2024年“招硕引博”工作实施方案》(咸人组文﹝2024﹞1号)、《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招硕引博”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现将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招硕引博”专业水平测试、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1、考生报到时间:2024年4月26日14:30—17:00

2、资格复审时间:2024年4月26日14:30—17:00

3、资格复审地点: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楼会议室(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370号)

二、专业水平测试面试时间及地点

1、专业水平测试时间:2024年4月27日9:00—10:40

2、面试时间:2024年4月27日15:00—17:30

3、专业水平测试、面试地点: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

4、专业水平测试考场: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5、面试考场: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考试内容

1、专业水平测试。以专业内容为主。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测试考生履行A09、A10岗位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包括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反应适应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聘岗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专业能力。

四、有关要求

请已通过A09、A10岗位资格初审的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一)于2024年4月26日14:30—17:00到达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楼会议室(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370号)报到,将《咸宁市2024年引进人才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暂未领取到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交有关承诺书) ;咸宁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与报名登记表电子照片相同的一寸照片2张。通过后现场发放准考证。资格复审未通过人员取消考试资格。

资格复审联系人及电话:方女士15374576319;王女士18972857598.

(二)熟知笔试考场纪律(见附件1)、考生违纪处理规定(见附件2)、面试考场纪律(见附件3)。

附件:

1.考场纪律及考生须知(笔试);

2.考生违纪处理规定(笔试);

3.考生面试须知

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考场纪律及考生须知(笔试)

1、开考前4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应考人员不得提前交卷、退场。强行离场或闹场的,交由考场办公室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3、应考人员入场后,必须首先对照自己的准考证,认真核对考点、楼栋(考区)、考场及座位号,对号入座;如有疑问,请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4、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私人自带的答题材料,否则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5、严禁应考人员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储存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应考人员通过夹带或高科技工具进行考试舞弊的给予其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记入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6、试卷发放后,考生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其他标记。应考人员误填、错填、漏填等不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试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7、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8、如发现应考人员在考试中,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替考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记入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五年的处理。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考生交卷(卡)签字,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11当岗位参加专业水平测试的考生比例低于1:3,则核销或核减该岗位。

注:考后阅卷时将组织雷同试卷甄别和相应的违纪违规认定工作,抄袭者和被抄袭者将同等对待。考生在答题过程中有义务保管好自己试卷、答题卡,防止被别人抄袭。



附件2

考生违纪处理规定(笔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3

考生面试须知

一、考生须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本须知。

二、考生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乘坐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三、考生应合理安排行程,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14:20前报到;上午14:30准时开始抽签,未按时报到人员即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考生到达面试地点后,统一在候考室等候。

四、面试期间采取封闭的办法进行管理。除规定的用品外,不得携带资料及电子记事本类、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储存、通讯等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已带入的要按工作人员的要求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集中保管,否则按违规处理,取消面试格。

五、考生存放个人物品后,须核验本人有效内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进行身份确认并抽签。对缺乏诚信,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已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考生候考期间,须遵守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离候考室,不得向外传递抽签信息,不得和工作人员进行非必要交流,不得抽烟,不得大声喧哗。

七、考生不得穿戴有明显特征的服装、饰品进入考场。面试期间,只允许说出本人的抽签顺序号(如:各位考官好,我是X岗位X号考生),严禁透露任何能证明个人身份的信息,否则按违规处理,当场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后,不得将任何资料带离考场。

八、答题过程中,考生要把握好时间。考生可以选择一题一思考一作答,也可以选择几道题一起思考一起作答;考生在回答时应先说“下面我开始回答第X题”,每道题答题结束时需说“第X 题答题完毕”,全部作答后说“答题结束”;超出时间自动终止答题,离考生结束2-3分时,主考官可根据场上情况适时提醒考生把握时间。如答题时间到,计时员会口头提醒,此时,考生应停止答题。

九、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前入场及考后离场等聚集环节,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进出考场、如厕时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场内不许大声喧哗,严禁吸烟,保持安静,不干扰他人。

十、博士研究生以面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硕士研究生综合成绩=专业水平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面试成绩宣布后,考生应在《考生成绩报告表》上签名确认并交还工作人员。面试结束后,考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议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场内考生泄露考题。

十一、考生放弃面试的,按照专业水平测试成绩排名依次进行递补,笔试成绩相同的同时进入递补;面试当天放弃的,不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岗位正常开考;面试当天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1:2的岗位,设置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面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的,方能进入考察环节面试当天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1:1的岗位,该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参加本场面试(同一考官、同一题本)考生平均成绩,方可进入考察环节。